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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包裝箱四大規格特點
下面上海涵春介紹木包裝箱的特點:
1. 木包裝箱材料的規定
發達國家對包裝材料的要求正在向節能低耗、防污染、防病蟲害、高功能方向發展,可回收利用的生態包裝材料是各國研制開發的重點。例如意大利從1991年就開始禁止在其境內使用不能降解的某些塑料包裝;德國政府禁止使用聚氯乙烯,只準使用聚乙烯PE(即環保塑料)類可回收使用的包裝材料;美國、新西蘭、菲律賓等國禁止使用稻草做包裝材料;美國、歐盟、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家和地區要求木制包裝必須經過熏蒸、防腐等處理才能入境,或使用免檢膠合板包裝材料進行木箱包裝,否則按要求進行銷毀處理。
2. 木包裝箱標志、標識的規定
歐盟一直通過產品包裝、標簽的立法對外國產品的進口設置障礙,它一再重申木箱包裝須有環境標志,對木箱包裝提出非常具體的要求。比如歐盟要求各國從 2002年1月1日起對零售的魚類和水產品木箱包裝上加注產品、產地和捕撈區域等說明標識,并要求在說明標識上標明魚類和水產品是遠洋還是內河捕撈產品,或者人工養殖產品和加工產品,如果是遠洋捕撈產品,還須標明捕撈海域。對于加工食品,法國法律則規定必須在食品包裝的外包裝上(如木箱)用法文印刷準確的產品說明書。歐盟對紡織品等的進口產品還要求加貼生態標簽,目前在歐盟最為流行的生態標簽為OKO—Tex Standard 100,是紡織品進入歐洲紡織品市場的通行證。cE標志則是工業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通行證。
3.木包裝箱再循環或再利用的規定
為了促進木箱包裝物的再循環、再利用,很多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德國在1995年7月規定,木箱包裝回收法定定額為8o% ,并要求這個總量的80% 一9o%必須再循環處理。同時規定運輸包裝要100% 回收,銷售包裝按“誰生產誰回收”、“誰銷售誰回收”的原則,由生產者、銷售者負責回收再利用。丹麥政府則于1997年通過法令,禁止使用易拉罐包裝飲料,規定啤酒和非酒****料必須使用可重復使用的木箱包裝;進口不可重復使用包裝的飲料必須交納包裝押金,保證包裝的回收利用。英國規定從2000年起,實現對6o%的木箱包裝物和35%的家用包裝物回收再利用。
4. 產品生產企業征收產品包裝稅(費)的規定
若企業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全部使用可再循環的包裝材料,則可以免征稅費;若產品包裝部分使用了可再循環材料,則征收較低的稅費;若產品包裝全部使用不可再利用或再循環的材料,則征收較高的稅費。如美國紐約州的法律規定對使用不可回收的包裝加征O.02美分的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