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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包裝箱-木質包裝檢疫介紹(二)
發布時間:2011.03.25 新聞來源: 瀏覽次數:
四、木質包裝檢疫措施國際標準所指的木質包裝包括哪些?
是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木包裝箱、襯木等。經人工合成或者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纖維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質材料除外。
五、木質包裝檢疫措施國際標準批準的除害處理方法包括哪些?
目前,已批準的除害處理方法包括熱處理和溴甲烷熏蒸處理。IPPC可根據國家植保機構提供的信息,審查修改已批準的除害處理方法,或批準其它的除害處理方法。
六、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是否均可以使用國際標準規定的熏蒸處理或熱處理?
否。應根據進口國要求實施相應的除害處理方法。如韓國要求我國所有針葉木木質包裝均須實施熱處理。
七、出口商是否可以使用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已加施標識的木質包裝?
可以。標識是木質包裝已經實施除害處理的一種全球認可標志。出口商可以使用已經加施標識的木質包裝(木包裝箱),而不管這種木質包裝是否來自出口國家或地區。
八、加施標識的木質包裝是否可以重復使用?
可以,但要求該包裝標識清晰,未添加任何未經除害處理的木質材料,且不得帶有害生物活體、活的有害生物為害跡象及土壤等。
九、標識的木質包裝再加工或修復后,是否可繼續使用?
如使用了新的木質材料,應按規定重新實施除害處理并加施標識后方可使用。